為進一步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部近日修訂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規(guī)明確,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
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被交警暫扣,由此產生的停車費到底該由誰來“掏腰包”?這是長期以來困擾著人們的一個爭議性話題,現實生活中也不乏由政府買單、交管支付或當事人付費等多種形式。隨著修訂后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實施,這一各執(zhí)一詞、各行其是的糾結問題,有了一錘定音的明確法規(guī):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這既體現出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務實維護,更是彰顯程序正義的一種法治進步。
無論是從人之常情進行邏輯解讀,還是從公平正義的執(zhí)法功能進行合法性分析,把事故車停車費交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都是說得通、擺得平、行得正的道理和法理。畢竟將事故車輛停放在哪兒、停放多久,是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強制實施的,并非是事故車主心甘情愿的個人行為;暫扣相關車輛當屬交警在處置交通事故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環(huán)節(jié),是交警依法正常履職的職務性行為,其間所發(fā)生的停車費、事故檢驗鑒定費等,理當歸屬應有的正常性執(zhí)法成本,隨意將公務費用轉嫁給當事車主,的確有失客觀公正。
在有的人看來,讓事故車輛主體承擔執(zhí)法行為中的停車費用,符合“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慣性邏輯考量,或者也可視為以加重疑似肇事者的經濟負擔的方式,作為對交通違規(guī)者的教訓與處罰,讓他們?yōu)榇私灰淮?ldquo;學費”。但這種思維存在明顯的認知誤區(qū),這種做法更容易對事故車主造成權益損害。須知,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按要求停在了交管部門指定的停車場,就是要等待事故處理,該承擔什么責任就承擔什么責任,該接受什么處罰就接受什么處罰,這無可厚非。而一切處罰均應在對事故現場勘驗、車輛技術鑒定及事故責任劃分之后,不能從一開始就認定事故車輛主體必須承擔哪些責任和費用。
再說,自事故車輛被交管部門暫停扣留后,就已經進入等候處置的“執(zhí)法時間”,其間所產生的停車費、鑒定費,當屬與事故車主無關的職務性開支,車主沒有義務為交警的委托行為買單。交警處理完違章后,應原封不動地將車交還車主,法律沒有規(guī)定車主還要付費,讓事故車主掏停車費、鑒定費,無異于對當事者的重復處罰,其既不合情理且于法無據。
相反,“執(zhí)法費用政府買單”卻有法可依。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由此解讀,條款中的“妥善保管”及所稱“保管費用”理當包括“停車費”,“行政機關承擔”天經地義。
程序正義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莫以為“停車費”只是個不足掛齒的小細節(jié)、小費用,“執(zhí)法費用政府買單”既是減輕民眾負擔的惠民利好,更是關乎交警部門形象、彰顯司法公平正義的法治進步,由此帶來的社會正能量值得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