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高法曾答復稱將指導準確界定債務
各方呼吁下,就該條司法解釋,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發(fā)布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補充規(guī)定,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認為,舉債方的配偶很難證明舉債方與債權人串通虛構債務,也很難證明其配偶舉債用于從事賭博、吸毒,因此無法解決“24條”的根本問題,不僅沒有解決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而且沒有改變以婚姻存續(xù)期為基礎的時間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性質沒有改變。”
曾提出相關建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認為,補充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難度,首先,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其次,24條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合法債務,如何區(qū)分為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最后,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本身存在難以證明的問題。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復人大代表建議的函件表示,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擬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指導各級法院落實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避免簡單、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最高法院在答復中提到,明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
關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在答復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jù)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此,李秀萍等人依然認為,沒有根治問題,不僅避而不談規(guī)范債權、確保非舉債方的知情權、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權,而且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實有擴大化之嫌,把婚姻法規(guī)定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解釋成“為夫妻共同利益或共享利益的可能性所負的債務”,覺得“這一點很可怕”。
4.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請代表與最高法研討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暨2017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的案例,也被寫入這份報告當中。
報告透露,為做好代表建議和公民審查建議的辦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年6月召開座談會,邀請?zhí)岢鼋ㄗh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參加,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研究,推動解決。
“去年以來的切身經歷,這是一個有效途徑,我從一開始沒懷疑過”。當李秀萍得知全國人大收到建議并已經有所行動時難掩激動。 問題如何解決?
“只有廢止24條,才能根治問題。”李秀萍表達了她的希望。
朱列玉則建議,確定離異配偶只應在分取共有財產范圍內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共債共簽,因家庭生活所需導致的債務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債權,維護社會和諧和家庭的穩(wěn)定,也能為未成年孩子創(chuàng)建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減少惡意虛假訴訟的發(fā)生。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曾撰文指出,平衡債權人利益與保護債務人利益特別是債務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于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觀研究。期待認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則,能夠更加合理、公平。
昨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備案審查報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來全國人大備案審查中推動相關部門糾正“帶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1、一輛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的合法性審查
2、叫停“附條件逮捕”制度
3、糾正“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依據(jù)”
4、修改“超生即辭退”條款
5、廢除“著名商標制度”
6、推動解決《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爭議
7、解決“有關拘傳原告和被執(zhí)行人的司法解釋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情況
8、修改“有關非法行醫(yī)的司法解釋”
9、取消或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后,專項審查107件地方性法規(guī)
10、針對專門規(guī)定自然保護區(qū)的49件地方性法規(guī)進行專項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