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收了28根金條,他在當市長之前被舉報
撰文 | 孟亞旭 編輯 | 張偉
大家注意過喜歡收金條的官員嗎?
今年5月26日,安徽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而在一審判決書中,據(jù)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統(tǒng)計,至少出現(xiàn)了28根金條,1個金塊,50枚銀元。
新聞中不乏廳官因受賄罪被判刑的例子,但是像王強這樣,喜歡一根根兒收金條的,應(yīng)該不算多。
一審判決書中是這么寫的:
“王強在任安徽省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收受安徽黃梅酒業(yè)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及個人人民幣141.8萬元、1.8萬英鎊、7.5萬美元、購物卡1.5萬元、價值151.4176萬元的黃金等貴重物品,折合共計人民幣353.9186萬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并為他們謀取利益”。
宣判后,王強表示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
一萬元來緩和矛盾
這些金條、金塊,共來自6名行賄人(5名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1名校長):
安徽黃梅酒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8根金條、1個金塊,涉案金塊、金條共計44.49萬
安徽鴻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夏某:6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共計價值280290元。
中鐵十三局董事長雷某:5根金條。涉案黃金價值178500元。
北京恒信通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詹某:3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價值22.52萬元人民幣。
安徽華日建工集團董事長崔某:1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價值37250元。
桐城中學副校長方某:5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價值174249元。
多說一句,在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向王強行過賄的可不止這些人,一共有20多名。除了黃金之外,王強當然也收錢。
王強收了錢和黃金之后,都做了什么事兒?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擔任桐城市委書記期間,王強在收了黃梅酒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好處后,他曾經(jīng)幫助該公司興建的文博園申報上國家4A級旅游景區(qū)、推薦張某當選為安徽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后當選)。
不止如此。2011年,該公司小客車被查處后,在收到1個300克的金塊后,王強馬上向桐城市交通局局長打招呼,具體情況,不妨來看看當時桐城市交通局局長李玉林(后被查)的說法。
李玉林當時作為證人說:該公司小客車在無道路運輸證的情況下運輸酒類貨物,被多次查處和罰款。張某曾找他通融但他沒同意。2011年底,王強打他電話,讓他們不要再查黃梅酒業(yè)公司的小客車,還在一次會議上直接說交通局查處黃梅酒業(yè)公司小客車運貨的事情妨礙了企業(yè)的發(fā)展,以后不要再這樣做了。之后交通局就沒有再查處過黃梅酒業(yè)的小客車。
而一些送錢的人,僅僅是為了“緩和矛盾”。
判決書顯示,王強任桐城市市委書記期間,與桐城市雙新開發(fā)區(qū)主任在開發(fā)區(qū)建設(shè)發(fā)展方面產(chǎn)生矛盾。為緩和與王強的關(guān)系,該主任在2011年中秋節(jié)前到王強辦公室送給王強1萬元,錢是從單位招待費用中出。
市長人選公示期間被舉報
說到王強,北京大學畢業(yè)、秘書經(jīng)歷和公示期間被舉報,應(yīng)該是圍繞在他身上的熱門詞匯。
他出生于1966年10月,安徽本地人,畢業(yè)于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曾經(jīng)也算是“天之驕子”。1988年7月畢業(yè)后,他從安徽省黃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科員開啟仕途,此后歷任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秘書三科科長、副縣級秘書等,共有十多年的秘書履歷。
2003年7月,王強開始擔任安慶副市長,2010年2月任桐城市委書記,而他最后一個職務(wù)“池州市委副書記”,開始于2013年7月。僅隔2年多,王強落馬。
落馬前,王強差一點問鼎市長。
2015年2月,王強曾經(jīng)被安徽省委組織部公示為池州市長提名人選,但在公示期間遭舉報。當時,安徽省紀委收到省檢察院移送的王強涉嫌收受他人賄賂問題線索,經(jīng)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共同了解后,省委取消了王強池州市長人選資格。
此前有媒體報道,提名夭折后,在池州官場,王強處境十分尷尬,政界人士多不愿與其接觸,一些基層官員甚至竭力避免出面接待其調(diào)研和考察行程。
8個月之后的10月14日中午,王強被省紀委人員帶走。
怕牽連趕忙打電話退錢
王強對自身的擔憂,應(yīng)該更早。
2014年9月,王強就聽說桐城有人在檢舉他,當時桐城市住建局局長張鵬等人相繼被查,他擔心自己暴露,便想把2013年春節(jié)前收安徽揚帆機械集團公司董事長程某的20萬還回去,他自己供述說,“因現(xiàn)金不夠,只退給1.5萬美元和7萬元人民幣”。
為什么現(xiàn)金不夠?那段時間接到王強電話要求退錢的,可不僅僅是1個人。
2014年10月,安徽華日建工集團董事長崔某接到了王強電話,要他到其辦公室退給他8萬元,王強后來供述,“因為心存僥幸,只是象征性地退了一點,沒有全部退。”
還有其他人也相繼收到了王強退回的東西,王強退給安徽恒嘉集團總經(jīng)理張某3萬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一件翡翠掛件和50枚銀元,退給安徽鴻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夏某6萬元、2萬美元。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一個細節(jié)。
在一審判決書中,有這么一段話:“對于被告人王強及辯護人提出案發(fā)前王強因覺醒主動退還部分財物,非因他人受到查處,沒有受賄的故意,退還的財物不是受賄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因王強在桐城擔任市委書記期間的有關(guān)人員被辦案機關(guān)查處,擔心牽連到自己而向個別行賄人退還了部分贓款,且退還時間間隔一二年之久,不屬于及時退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此節(jié)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