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打離婚官司,在法庭上妻子突然出示了共計78萬余元的借條,要求丈夫一并承擔債務,丈夫卻一口咬定對這些外債不知情。經過法官剝繭抽絲的分析,認定了部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妻子要求一起負債
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齊某離婚,審理過程中,齊某當庭舉證向其父母及親戚共借款90筆,金額為78萬余元,主要用于養(yǎng)育子女和日常消費,要求吉某一起負擔該債務。吉某卻表示,這些債務自己根本不知情。
法官調查發(fā)現(xiàn),齊某列舉的90筆債務,均發(fā)生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雙方分居期間,而且這些債權人全部系齊某的親戚朋友。經法院核實,這些借款中,齊某向其父母借款77筆,合計金額53萬余元,向其他親戚朋友借款13筆,合計金額24萬余元。對于上述借款齊某均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借條等證據予以佐證,其中有5筆大額借款系現(xiàn)金支付,沒有轉賬記錄。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支持部分訴求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舉債,判決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關鍵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官認為,本案中對于齊某所述的用于房屋日常還貸、辦理房屋入住手續(xù),繳納供暖費及辦理房屋裝修的債務,雖然其中還有現(xiàn)金借款,但根據齊某提供的裝修合同、供暖費發(fā)票、貸款還款記錄、辦理入住手續(xù)等證據,結合雙方購買房屋及房屋已經裝修入住的事實,可以證明這些款項用于雙方的日常消費,系合理支出,故對這些借款應予以支持。
對于齊某主張給其父親看病借款13萬余元,法官認為其舉證從其父母處共借款53萬余元,說明其父母經濟條件良好,有經濟能力負擔醫(yī)療費用。而齊某所述借錢為其父支付醫(yī)療費的主張,與其陳述從其父母處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費用相互矛盾,故對這些借款的證據不予認定。
對于齊某主張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撫養(yǎng)孩子所借款項,法院認為齊某有收入,吉某也支付了孩子的撫養(yǎng)費,無需通過借款撫養(yǎng)孩子;且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數額與本地區(qū)生活水平亦不相符,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這些借款均發(fā)生于雙方分居期間,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對這部分借款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