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日前,河北省邯鄲市魏縣一17歲少年因連喝9碗“摔碗酒”不幸身亡,令人唏吁不已。
據燕趙晚報報道,17歲的小軍(化名)初中畢業(yè)后在家?guī)透赣H銷售木材,平時能喝兩瓶啤酒和一些白酒。3月31日傍晚,因為魏縣正舉辦“國際花海美食狂歡節(jié)”,小軍吃完飯與一名同學相約去縣城游玩。在美食一條街一“摔碗酒”攤位前,聽聞每碗白酒2兩多,售價5元,喝完之后可以當場將碗摔碎。小軍和同學就按捺不住激動的心情,舉碗就喝,喝完就摔,其中小軍在“噼里啪啦”聲中連喝了9碗,沒走多遠便醉倒在地。小軍的母親回憶說,兒子被送到家后嘴唇發(fā)青,昏迷不醒,120急救人員趕來發(fā)現(xiàn)沒了心跳,拉到醫(yī)院雖經全力搶救,依然沒有挽回生命。
4月1日上午,小軍家人懷疑散裝白酒存在質量問題,遂找到銷售“摔碗酒”的商販討要說法,要求對方提供白酒的產地,酒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無合格證等。其家人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警方也已將涉事的“摔碗酒”封存,并對事故原因展開調查。
>>律師說法
酒家向未成年人售酒是否合適?未成年人飲酒身亡,酒家應承擔什么責任?如果酒家銷售的酒水質量有問題,酒家又該承擔什么責任?
酒家有義務查明購酒者是否為未成年人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祚良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酒水銷售人員、單位,應當知曉禁止向未成年售賣煙酒的規(guī)定。對于明確是未成年人的,不應當對其售賣煙酒。對于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從外貌上有初步判斷的可能性),經營者有注意義務查明購買者是否為未成年人。本案中,經營者明顯對小軍沒有盡到查明其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注意義務,其行為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依法應當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小軍大量飲酒后死亡,酒家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廣玄認為,賣酒給未成年人致人死亡,酒家應該承擔多種責任,其中有兩個必定要承擔的:其一是行政責任,主管工商部門應該給予行政處罰,其二是民事責任,酒家和顧客一般構成消費服務合同關系,但是本案中因為顧客為未成年人而違反法律強制規(guī)定,不但該消費服務合同無效,也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酒家明顯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應當承擔賠償家屬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酒有質量問題,家屬可向生產者、銷售者索賠
劉祚良認為,如果酒家賣給小軍的酒存在質量問題,也可能是小軍過量飲酒之外的致死原因。這種質量問題既可能是生產者造成,也可能是銷售者造成。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劉祚良強調,只要酒存在質量問題,小軍作為被侵權人,其家屬既可以向酒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劉祚良說,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該規(guī)定來看,酒家銷售的摔碗酒如果是“三無”產品,酒家首先應當承擔行政違法責任,受到行政處罰;其次,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酒家的刑事責任。同時,銷售“三無”產品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梁廣玄認為,依據小軍具體死亡原因,酒家可能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如果酒家銷售的是三無產品,除以上民事、刑事責任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江蘇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雪松認為,酒家銷售的摔碗酒如系三無產品,首先應對涉案白酒進行檢測,查實是否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劑,以及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等違法行為,以確定涉案商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
未成年人聚會飲酒身亡,酒店承擔35%責任
2007年12月23日,吉林市某中學高二學生趙剛(化名)與5名男同學到一家自助餐店聚會,慶祝圣誕節(jié)。飲酒后趙剛出現(xiàn)昏迷、嘔吐、嘴唇發(fā)紫,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10月10日,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剛死亡由自助餐酒店、5位學生家長及趙剛父母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其中,自助餐酒店因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承擔賠償占35%;5位同學沒有對趙剛大量飲酒勸阻和制止,賠償責任占30%;趙剛作為學生沒有聽從學校規(guī)定,大量飲酒賠償責任占35%。自助餐酒店和5位同學家長共賠償趙剛14萬余元。這起案例是全國首例因未成年人喝酒而致死的案例。
餐館老板出售啤酒給未成年人,少年酒后傷人老板被罰
2012年2月25日13時許,北京市房山區(qū)劉某、韓某、丁某等20余人在隗某經營的房山區(qū)大石窩鎮(zhèn)某農家院飯莊聚餐,飯店向其出售啤酒及白酒若干。吃飯期間,劉某因喝酒問題與原告韓某發(fā)生矛盾,劉某用啤酒瓶擊打韓某頭部,造成韓某急性重型顱腦損傷,經鑒定為一級傷殘。
原告韓某的父母認為,丁某是聚會的組織召集者和付款人,餐廳老板隗某違反商務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規(guī)定,兩人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遂把劉某、丁某和隗某訴至法院,要求三人共賠償200余萬元,法院認為,劉某直接造成原告受傷,他及其監(jiān)護人應負主要賠償責任,被告隗某違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應在其過錯程度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丁某雖是此次聚會召集人,但聚會與其本人無切身利益關系。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丁某召集聚會后應承擔的安全注意義務不宜過高。原告要求丁某賠償補充賠償責任,法院難以支持。
2013年7月9日,房山法院一審判決,打人者和餐廳老板共賠償約70萬元,聚會組織者無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