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山東省威海某公司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批準,生產了某品牌的紫銀藍軟膠囊保健品。保健功能為輔助降血脂,并明確規(guī)定該產品不能替代藥物,該產品的批發(fā)價為每盒80元至90元。
2016年6月初,被告人潘某糾集被告人鄭某、王某、黃某等人,以給老年人義診、免費體檢的形式,將該品牌紫銀藍軟膠囊夸大宣傳為藥品,以誘騙老年人高價購買。
該案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查明,潘某將人員分工分組后,先后來到河南省洛陽市、中牟縣、南召縣、南陽市等地實施詐騙。由相應人員冒充衛(wèi)校實習生等虛假身份到指定地點進行宣傳,并組織老年人免費體檢,填寫“全國心腦康復工程普查體檢表”“健康萬里行普查卡”,后以提供醫(yī)學專家免費看病、車接車送為由,誘使老年人到另一地點繼續(xù)參加該團伙組織的“看病”活動。到達地點后,對老年人進行體檢并打印出檢測結果,然后由鄭某、王某冒充醫(yī)學專家教授,虛報檢測結果,故意夸大老年人疾病嚴重程度,隱瞞某品牌紫銀藍軟膠囊僅為保健品這一事實,將該產品說成是藥品,并夸大治療效果,強烈推薦該產品可以治療心腦血管病及糖尿病等疾病,引誘老年群體以900元每盒的價格購買,先后騙取18名老年人共計28.46萬元。
該案后被起訴到河南省南召縣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老年人體弱多病,急于追求身體健康的心理,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各被告人以老年群體為作案對象,在多地實施作案,社會危害性較大,應從嚴懲處。遂以詐騙罪判處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萬元,其他7名被告人也分別以詐騙罪獲刑。同時,責令8名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8.46萬元。后潘某等人上訴至南陽市中級法院,南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成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本案中,潘某等人的行為顯然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成。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明知某品牌紫銀藍軟膠囊僅為保健品,并非用于預防、治療疾病的藥品,且該產品不能替代藥物的情況下,仍然虛構身份,隱瞞該產品的真實情況和特定性能,向防范和辨別能力較差的特定群體開展宣傳,并且以義診、免費體檢等名義吸引老年群體后,又虛報體檢結果,夸大被害人身體疾病的嚴重程度,甚至將身體無病者虛構為患病者。
在被告人虛構身份、隱瞞產品真實情況及虛構被害人身體健康狀況等一系列欺騙行為下,被害人產生了錯誤認識,誤以為其身體的疾病程度非常嚴重,需要購買被告人銷售的“藥品”來治療疾病,進而以遠遠高于批發(fā)價的價格購買該產品,被告人非法取得財產的同時致使被害人財產受到損失。
雖然潘某等人銷售的產品是合格產品,但并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也不能由此認為其屬于普通的民事欺詐而非詐騙犯罪。在一般的欺詐消費行為中,經營者雖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假宣傳、虛構“最低價”等行為,也讓消費者陷入了認識誤區(qū),但經營者只是想借助虛假宣傳等方式擴大人氣,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銷量,商品售價比較正常。之所以認定潘某等人構成詐騙罪,主要在于其并沒有正常經營的意思和行為,而是到不同地方作案,以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為特定對象,從教授身份到體檢結果再到“包治百病”的藥品,全部是虛構的,且售價是批發(fā)價的10倍,綜合這些情節(jié)判斷,其騙取錢財?shù)奶卣鞣浅C黠@,應認定為詐騙行為。(張山 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