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不妨從自愿回歸“柔性強制”
針未尖
兩年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指導一名碩士研究生的論文不被通過。這名碩士研究的論文是關注婚檢制度。學位論文外審專家認為,婚檢這個問題在2003年時就已改成自愿式的,過去的10多年間法學界也沒有人對此問題開展過研究。因此,這個選題被認為“燒冷灶”、無新意,不值得研究。今年5月,中國青年報記者在南京對強制婚檢問題進行街頭采訪時,多名青年男女認為應該進行強制婚檢,這項制度讓雙方都很有保障。
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再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交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這被視為婚檢邁向自愿階段的標志,自此,婚前醫(yī)學檢查事實上已成為公民的自愿行為;然而,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的母嬰保健法,依然保留了“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yī)學鑒定證明”的明確規(guī)定。故這些年,總是鬧出強制婚檢還是自愿婚檢的爭議與糾紛,不僅法學界眾說紛紜,婚姻當事人也多次鬧出婚檢風波。
當務之急是修改《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地方,避免發(fā)生這方面的法律風波。按照條例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婚姻登記條例》應遵循母嬰保健法的明文規(guī)定。故不少人主張,應該恢復強制婚檢,并建議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免費的強制婚檢。筆者贊同恢復婚檢,但最好是“柔性強制”。
婚檢并非一般體檢,婚檢是要查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有效預防和減少先天性病殘兒出生。若不做婚檢,則會使一些傳染病、生理性缺陷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引發(fā)嬰兒出生缺陷率升高,不僅影響后代健康和家庭幸福,也會給政府和社會造成負擔,還會影響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人口素質提高。據報道,我國每年有80萬-120萬名出生缺陷兒出生,其中30%~40%患兒在出生后死亡,約40%患兒將成為終身殘疾。而婚檢是優(yōu)生優(yōu)育的重要防線。
雖然2021年1月起實施的民法典規(guī)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義務,將一方隱瞞重大疾病作為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情形予以規(guī)定,故沒有再將“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規(guī)定為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是,違反婚前告知義務的救濟,僅限于婚后撤銷,缺乏婚前保障,即便請求撤銷了婚姻,一些人還是要承受當初未曾婚檢帶來的不利后果。所以,有必要恢復婚檢制度,以保障擬締結婚姻當事人的知情權、健康權和生命權。
恢復強制婚檢,一是要增加財政投入,對準新人免費。二是要大力宣傳婚檢政策和知識,提高準新人自愿婚檢的意識。要讓他們認識到:婚檢是關系子孫后代的大事;不婚檢是對婚姻、家庭、家族、政府、社會不負責。三是婚姻登記部門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主動引導、鼓勵男女雙方先履行婚檢程序,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可給予一個是否婚檢的考慮期,考慮好了或婚檢了,再來辦理結婚手續(xù)。當然,以婚檢作為結婚登記前置程序,并不是據此判斷當事人是否可以結婚,如果明知對方身體存在一些問題,當事人依舊選擇與對方結婚,是追求愛情的表現(xiàn),法律應予以保護。
尤其要注意,母嬰保健法只是規(guī)定了“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yī)學鑒定證明”,“持有”一詞意味著,當事人互相了解就行了,而不必交給婚姻登記者審查,婚姻登記者只需要知曉當事人是進行了婚檢的。換言之,婚檢結果應該只有當事人能看到,有關部門不應看到檢查的結果,以充分保護當事人隱私。
這樣的強制婚檢,其實只是一種“柔性強制”,可讓準新人在“要婚檢還是要自由”時作出明智選擇,保障夫妻雙方及孩子的健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