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陽朔一尺水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一尺水公司”)因借款糾紛,竟惹禍上身。4月12日,在經(jīng)歷第一輪拍賣流產(chǎn)后,廣西桂林市中院啟動對一尺水公司名下酒店資產(chǎn)第二輪拍賣程序,再次將該公司資產(chǎn)“爭奪戰(zhàn)”推向高潮。這場歷時4年之久的借款糾紛案,在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之后,至今仍未“塵埃落定”。目前,一尺水公司陷入被強制執(zhí)行的境地。
卷入荒誕借款案,一尺水公司被套牢
2011年,一尺水公司進行股權轉讓,丁磊在先行繳納5000余萬元定金后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隨后,丁磊憑借這一身份,通過偽造公章的方式,與王杰訂立兩宗《借款合同》,共計1億元人民幣,又與廣西匯榮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匯榮公司”)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和《反擔保抵押合同》,以一尺水公司名下的可高酒店作為抵押財產(chǎn)提供反擔保。2013年5月6日,三方簽訂《還款計劃協(xié)議》,同年9月,因丁磊未能及時還清借款,王杰將丁磊、一尺水公司等訴至法院。
此案先后在桂林中院、廣西高院審理,一審和終審法庭均判決一尺水公司等被告承擔1億元借款和巨額利息,王杰由此要求對一尺水公司的抵押財產(chǎn)進行處置、變現(xiàn)。
在輸?shù)艚杩罴m紛案的背景下,一尺水公司實際控制人梁沛農(nóng)也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維權:一尺水公司控股股東起訴丁磊,并獲得法院支持,判決丁磊應向一尺水公司承擔1億元賠償及利息損失2085萬元。然而,一尺水公司方認為,即便公司贏了官司,也將面臨重大損失。因為丁磊已經(jīng)將資產(chǎn)轉移,公司無法切實行使追償權,而作為反擔保方的自己卻要承擔還款責任,名下酒店資產(chǎn)被拍賣處置,形成巨額損失。事實上,桂林中院在王杰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對一尺水公司的抵押資產(chǎn)進行評估,估值金額2.76億元,而此前一尺水公司聘請評估機構給出估值是4.5億元,前后兩次估值差將近2億元。
原審程序尚存疑點,審判結果或待推敲
一尺水公司卷入這場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雖然經(jīng)過一審、二審、再審程序,現(xiàn)已進入執(zhí)行階段,但從記者掌握的司法案卷資料來看,原審程序依然存在較多未予有效審查疑點,令審判結果或仍有可待推敲之處。
疑點一:一審開庭傳票是否合法送達一尺水公司?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送交其代理人簽收。”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沛農(nóng)、該公司多名員工、案件一審訴訟代理人張志偉均提供證人證言,證明桂林中院在一審中未按規(guī)定向一尺水公司送達傳票,同時在一尺水公司明確告知訴訟代理人無權簽收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仍向代理人留置送達,導致一尺水公司未按時參加庭審,未能對證據(jù)進行質證。
疑點二:加蓋偽造公章的合同和相關偽造材料是否可以作為有效證據(jù)?
經(jīng)南寧警方鑒定,丁磊在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時使用的一尺水公司公章系偽造,目前警方正在對丁磊偽造印章案進行偵查,丁磊網(wǎng)逃。除此之外,丁磊還偽造股東會決議、模仿梁沛農(nóng)簽字。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之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然而在本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在丁磊偽造印章案尚未審結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反擔保抵押合同》有效,要求一尺水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疑點三:真實借款金額是否達到一億?
按照三方簽署的合同,丁磊于2012年7月31日向王杰借款7000萬,隨后在8月29日又借款3000萬,共計1億元。然而原審判決庭審記錄顯示,7月31日,王杰向《借款合同》指定賬戶之一丁磊轉賬7000萬,丁磊隨后返還1000萬,因此第一筆借款實際借款金額為6000萬;8月29日,王杰通過個人或委托他人的形式一共向《借款擔保合同》指定賬戶之一陳衛(wèi)國轉賬3000萬,但其中1000萬并未支付至陳衛(wèi)國賬戶,而是支付給非合同指定賬戶防城港潤華公司,并且此項變更付款賬戶的行為并未得到借款人丁磊、一尺水公司的認可。此外,向防城港潤華公司的1000萬轉賬行為發(fā)生在《借款擔保合同》簽訂之前,并與其它款項混同支付,性質難以界定。因此,丁磊的真實借款金額是否達到一億存疑。本案中,法院未對流向不明的資金進行審查,直接認定借款金額為1億元,并且由匯榮公司和王杰分別向一尺水公司索要高達60%的利息。
疑點四:未加蓋一尺水公司公章的雙方虛擬《還款計劃協(xié)議》是否真實有效?
三方簽訂的《還款計劃協(xié)議》中只有丁磊簽字,無一尺水公司蓋章。一審法院援引《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jīng)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認定丁磊在《還款計劃協(xié)議》中的簽字可以代表一尺水公司,簽字后果應當由一尺水公司承擔。但先于《還款計劃協(xié)議》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擔保合同》中均約定借款用途為收購廣西維尼龍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借款方與出借方對借款實行共管。一尺水公司認為,出借人王杰在明知借款并未用于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仍與丁磊簽訂《還款計劃協(xié)議》,屬于明知丁磊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這一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對“企業(yè)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例外情形”的界定,即依據(jù)《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本案判決的第三個疑點在于,簽署《還款計劃協(xié)議》屬于丁磊個人行為,為何法官將其個人責任強加給一尺水公司承擔?
疑點五:出借人王杰是否為善意第三人?
在該案判決中,王杰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起訴追償債權的行為順利得到法院支持,然而根據(jù)以下三點,王杰的善意第三人身份存疑。首先,匯榮公司的工商檔案顯示,出借人王杰是擔保方匯榮公司的發(fā)起人之一,持有20%股份,曾擔任匯榮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在一尺水公司以巨額財產(chǎn)作為反擔保的情況下,出借人王杰作為擔保公司的利益相關方,存在與匯榮公司惡意串通的嫌疑;其次,借款時丁磊并不是一尺水公司的股東,無權處置一尺水公司的巨額資產(chǎn),王杰仍將資金轉入丁磊個人賬戶和與一尺水公司無關的其他公司賬戶,而不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實際借款方——一尺水公司或紅樹林公司的賬號,存在放任資金無法追回的故意;第三,王杰與匯榮公司并未對借款用途進行有效監(jiān)督,沒有履行合同中“借款方與出借方對借款實行共管”的約定。
對于法院的判決,梁沛農(nóng)不服。他表示,從整個事件來看,丁磊只支付了5000余萬元收購一尺水公司股權的定金,卻通過偽造公章、擅自借款、反擔保、配合借款人起訴的方式,將一尺水公司評估價值4.5億的資產(chǎn)套牢,這分明是一起精心設計、操縱司法、劫奪民企的冤假錯案,背后附著的是操縱人公權私用、暗通款曲的違法犯罪行為。此案涉及的巨額抵押財產(chǎn)對一尺水公司和公司員工來說意義重大,為保障民營資本健康發(fā)展和員工正當權益,梁沛農(nóng)呼吁各方司法機關和媒體對此案予以高度重視,應敦促司法部門秉公執(zhí)法、規(guī)范司法、還原事實真相。
目前,一尺水公司申訴已取得新進展:4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司法廳發(fā)文證明桂林中院委托的兩家評估機構未經(jīng)備案。4月28日,廣西桂林市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民事監(jiān)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受理一尺水公司提出的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此案判決中存在違法行為的監(jiān)督申請。6月22日,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對該兩家評估機構資質和評估數(shù)額合法性進行審核。梁沛農(nóng)表示,如果這兩個案件能得到最終判決勝訴和監(jiān)督成立,那么,對一尺水公司之前遭遇種種司法不公,又該由誰來承擔法律連帶責任呢?此案件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記者將繼續(xù)予以關注。(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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