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兆祥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孟祥云日前致函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稱,呼和浩特市車輛管理所有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被詐騙的5輛小轎車違法過戶給他人,給其造成了3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雖經當地兩級法院審理,但至今仍未得到公正解決。
在一份題為《關于呼市車輛管理所將我被詐騙的5輛小轎車過戶他人涉嫌違法》的反映材料中,內蒙古兆祥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孟祥云陳述了事情經過:
我叫孟祥云,男,51歲,呼和浩特市人,系內蒙古兆祥商貿有限公司(民營企業(yè))負責人。2014年,我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qū)分局了解到,我價值300多萬元的5輛小轎車被一個名叫賀某在的男子詐騙(注:賀某在因犯有詐騙罪,已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同時我了解到,我被詐騙的5輛小轎車已被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隊所屬車輛管理所過戶給他人。
聽到這個消息后,我感到非常氣憤。我認為,在我毫不知情、也沒有親自到場,更未委托他人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的情況下,呼和浩特市車輛管理所有關人員明知我作為5輛小轎車的所有人沒有到場,也未授權他人辦理車輛過戶的情況下,采取虛假手段,隱瞞真相,欺上瞞下,涉嫌偽造車輛過戶檔案材料,偽造我的簽名,違法將我所有的5輛被詐騙的車輛過戶他人,從而為賀某在詐騙我的5輛小轎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導致本應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qū)分局追繳的涉案車輛,因車輛管理所的違法過戶而無法追繳。
為了維護我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犯,我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認定呼和浩特市車輛管理所為5輛車過戶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車輛管理所賠償給我造成的3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但令人不解的是,法院通過審理,已經發(fā)現(xiàn)車輛管理所過戶的5輛小轎車是犯罪分子賀某在詐騙我的5輛小轎車,但最終判決結果認定車輛管理所的過戶行為合法。
我對上述判決結果不服,依照法定程序上訴到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案,但不知何故,仍分別對5個案件作出了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內01行終59號、60號、61號、62號、84號行政判決書。該5個判決書以判決的形式,進一步確認呼和浩特市車輛管理所過戶的5輛被騙的小轎車行為合法。
對于上述判決結果,我很失望。同時,我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對呼市車輛管理所車輛過戶轉移登記申請中涉嫌偽造的我的簽名,要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司法筆跡鑒定,但法官對我合法的要求置之不理,既不講明不準許鑒定的理由,也不給予我司法筆跡鑒定。
我認為,法院是代表國家專門行使審判權的機關,肩負著法律的實施和公平正義,本應秉承客觀公正、執(zhí)法為民的審判原則,但上述兩級人民法院卻涉嫌有法不依,有錯不究,對涉案的詐騙車輛也不依法判決追繳,嚴重侵犯了我作為車輛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給我造成了重大且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
作為普通百姓都知道,詐騙的車輛屬涉案車輛,也屬于贓物,從法律上講只能由公、檢、法辦案機關依法追繳,將被騙車輛發(fā)還受害人。無法發(fā)還受害人的,上繳國庫。對于造成損失,該國賠的國賠,該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的應該追究;對于已經過戶的被騙車輛,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主動依照職權,撤銷過戶登記。但上述法院不但不確認呼和浩特市車輛管理所過戶行為違法,同時也不追繳涉案車輛,反而將被騙的5輛小轎車的過戶行為通過審判的程序確定為合法,將違法的車輛搖身一變變?yōu)楹戏ㄜ囕v,這在我國法律上是絕無僅有的。
“此案諸多疑點待解,是否存在內外勾結、利益相連的內部交易黑幕待查。”內蒙古兆祥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孟祥云說,懇請上級有關部門引起高度重視,盡快成立專案組,依法查明事實真相,幫其伸張正義,挽回經濟損失。(來源:晨報新聞 作者:周曉敏 蘇新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