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網(wǎng)5月24日電
據(jù)香港電臺報道,亂港分子、非法“占中”活動發(fā)起人之一的戴耀廷,早前在香港區(qū)域法院承認4項控罪,涉及“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案件5月24日宣判,戴耀廷被判監(jiān)禁10個月。
早前據(jù)香港《星島日報》報道,戴耀廷與“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于2016年香港特區(qū)立法會選舉時在兩家港媒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約合人民幣21.5萬元),3人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承認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香港廉政公署2021年7月26日落案起訴戴耀廷等3人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戴耀廷在該選舉前曾分別通過電臺節(jié)目、記者會和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其目標是通過招募選民根據(jù)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想讓過半數(shù)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
戴耀廷目前還有其它案件纏身,涉嫌組織策劃或參與2020年非法“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海外網(wǎng) 楊佳)